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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公園、綠地、園道之附著物納入管理辦法處理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公用事業在公園、綠地、園道內所設立之附著物,市府決一併納入「台中市公用事業使用道路設置附著物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上一辦法規定,公用事業如電力、電信、瓦斯、郵政、自來水等,使用道路所設置之附著物,如人手孔、變電箱、郵筒、電話亭等,應於八月底前申報,可享受由今年二月廿五日起兩年內之優惠,免收路地之使用費。未如期申報者,自今年二月廿五日起計收使用費。


  使用費之收取計算公式為依據九十二年當期台中市平均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為三、二三五元,乘以使用係數,再乘以使用道路之土地面積,為一年之使用費。未滿一年者按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亦以一個月計算,使用係數如人手孔等為O.O五,變電箱、開關箱、郵筒、電話亭等為O.二。


  建設局表示,公用事業在公園、綠地、園道所設置之前述附著物亦多,均一併納入使用道路管理辦法一併處理。(8/29*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2003-08-29
  • 點閱次數: 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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