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研提之「九二一震災災區原地重建建築管理簡化作業要點」修正案,經內政部營建署予以核定,主要重點如下:
─停車空間部分:原領有使用執照建物得以原有使用執照之停車空間或現行技術規則之停車空間設置標準為準。
─最小前、後、側院深度部分:原領有使用執照建物,其設計得以原有使用執照當時之法規或現行法規辦理。
─建築線指定部分:面臨現有巷道之基地在無礙現況通行及危害公共安全情況下,得具備申請書圖由相關主管機關現場會勘確認後,依九二一震災前之建築線為準。
─車籠埔斷層帶原規定兩側各廿五公尺為限建地帶,但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活動斷層帶兩側各一百公尺禁止建築,在有條件准予建築者,不受建築技術規則之限制。(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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