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為便利身心障礙者停車,對於被開立繳費通知單者,決簡化銷單手續。
交通局主辦單位停車管理課表示,設籍台中市之身心障礙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駕照及行照者,當時因未攜帶證件或證件不全而被開立繳費單者,得以電話告知車號,經查對無誤後即可予銷單。設籍外縣市者第一次以傳真三證件資料及停車繳費單辦理銷單,以後即可以電話方式辦理銷單。
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之車輛,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得免費停車:
─車輛張貼有市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
─外縣市應出示身心障礙者本人之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及行照,如有證件不齊情形,經管理員開立繳費通知單者,應憑證件於七日內辦理銷單。
身心障礙者如無法自行開車,由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載送,經管理員開立繳費通知單時,應於當日內與被載送之身心障礙者,持繳費單及身心障礙手冊辦理銷單,持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可免費停車。
申請銷單可至市府第二辦公大樓服務台或公營路外車場管理室辦理,亦可經由任一路邊收費管理員,核對證件無誤後予以銷單。(10/14*1)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