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有關公園清潔維護將可由里長組合民眾擔任,有關詳細辦法,市府有關單位將於近期內研商訂定。
廿日上午市府召開之十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中,法制室主任林月棗表示,根據內政部及法務部解釋,里長並非支領固定薪資之公務人員,應不受公務員服務法之限制。建設局認為,以前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每年十萬元以下之清潔維護,可由里長以自然人身分,由主辦單位簽准承攬,但應歸於里長個人所得,並納入綜合所得稅辦理。
不過此一新的措施主要關鍵仍在於民間之意願,因為十萬元以下維護費,每月平均尚不足一萬元,同時公園之維護不可能由一人承擔,多人分配後,數額更為寥寥。
另外此項費用歸於里長個人所得並納入綜合所得稅辦理,對里長而言亦為一新的嘗試,市府有關單位對此一措施,近期內將再開會研商。(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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