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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對暫緩取締無照攤販政策提出說明 籲請攤販業者配合以免受罰

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經濟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經濟局於三日表示,目前經濟局正廣徵各界意見,作為修改『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之參考,不過,為建立正常商業交易秩序,市府仍會持續對攤販進行宣導與輔導措施,若發生攤販營業佔用道路、製造髒亂與噪音、污染空氣…等情形,市府相關單位將依現有法令規定本權責告發取締,請攤販業者配合政府政策營業,以免受罰。


  台中市政府經濟局表示,依據中市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臺中市攤販管理輔導自治條例』規定,攤販應申請取得營業許可後,始可營業;未經許可而營業之無照攤販,經濟局可依不同情節處以罰鍰。此條例施行至今外界(包含攤販、店家、市籍民意代表等)頗多意見,市府經考量法規之週延性、回應議會決議暫緩取締暨體念攤販困境,迄今從無取締動作。


  至於現行條例規範,經濟局目前正廣徵各界意見,收集資料,分類分析,作為修法之參考。必要時將在中央訂立攤販管理條例後,再作適當修正,將送本市議會審議後據以辦理。


  經濟局強調,為建立正常商業交易秩序,市府仍會持續對攤販進行宣導與輔導措施,在不髒、不亂、不影響交通原則下,籲請攤販業者做好自我約束及管理,若發生攤販營業佔用道路、製造髒亂與噪音、污染空氣…等情形,市府相關單位仍依現有法令規定本權責告發取締,非經濟局主導,請攤販業者配合政府政策營業,以免受罰。(11/3*6)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03-11-03
  • 點閱次數: 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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