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建設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路燈桿懸掛廣告管理自治條例」經市府於三日召開的十一月份市務會議中通過予以修正,即將送請議會審議。
修正草案主要內容為:一、第五條規定:申請懸掛廣告物,應填具申請書、敘明廣告內容、設置期間及路段,申請懸掛或展延期間,未滿十五日者,每幅使用費五十元,十五日以上每幅一百元,申請許可期間每次以一個月為限,申請延長期限,應於期滿七日前提出申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二、第六條規定:廣告物有傾斜、破損、脫落、妨礙公共安全觀瞻之虞者,申請人應立即處理,並依行政機關指示改善,有立即危險者,執行機關得逕予拆除。
三、第九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執行機關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每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第十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於廣告框架懸掛廣告物者,每幅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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