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訂定之「營建剩餘資源及處理場所管理自治條例」,前經議會審議通過,頃再獲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實施。
工務局表示,本條例重要內容如下:1.明定營建資源處理主管機關及權責機關之職掌及權責。2.明定各類資源及場所之定義、業務範圍及業務管理事項。3.明定剩餘資源由產出、暫置、分類、運轉、再利用,至最終掩埋之職責及應行申報辦理事項。4.明定以上處理程序中數量之核對、流向、管制及安全衛生防護措施。5.明定違反本條例各項規定之處分及改善方式。(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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