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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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內容: 根據媒體報導復建新村組合屋處理情形,南區區公所進一步提出說明,組合屋的租借期限,原訂本九十二年九月份,嗣經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暨立法委員相繼來函台中市政府關切,市府基於土地係屬國防部權責,乃於九十二年十月六日府兵後字第092015900號函報國防部,並獲同意展延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目前復建新村尚有55戶災民,餘67戶已經騰空,為維護閒置組合屋安全,市政府邀集各相關權責單位於十月二日及十一月七日兩度召開協調會,確立安置、拆遷的責任分工。依據這項分工,其服務及協調之單一窗口係兵役局,並由社會局等十三個單位配合執行,區公所負責協助清查、宣導等工作。
南區區公所指出,組合屋之設置、管理、簽約乃至於土地借用,均由市政府主政,區公所僅負責輔導居民成立管理委員會,和鄉鎮市公所獨力包攬一切事務不同。鄉鎮市公所為法人,有獨立的預算和行為能力,區公所係市政府派出單位,一切的作為受市政府的指揮執行,並無另行召開拆遷協調會。
組合屋之延期拆遷,並非向災民妥協,而是市政府應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暨立法委員相繼來函關切,及基於部份受災戶尚未妥善安置,冒然強制拆除,確有體恤之處,乃函請國防部同意展延至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
至於尚未安置之災民,其需要洽租或購買國宅,區公所將協助其向各相關單位辦理租、購事宜,請災戶儘速準備安置處所,屆時市政府將不再辦理續租,並予以強制拆除。(1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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