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公司組織之違規旅館業,以「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行將修正,要求市府反映省建設廳暫緩移送法辦,有關單位正研議處理之中。 以上要點原規定住宅區內設置旅館須面臨八公尺以上寬度道路,客房應有廿間以上,並須整幢或整棟作為旅館使用,並有專用出入口,致甚多旅館無法符合規定,研議修正上一要點,可能對旅館面臨道路寬度、客房數量予以放寬,如以整個樓層或相連兩個以上樓層作為旅館使用,亦可在適當條件下予以准許。 公司組織業者以非公司組織業者,從事登記範圍以外營業項目,須經兩次查獲罰鍰仍繼續營業者始移送法辦,而公司組織者則自核准公司登記起六個月內應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如經營登記範圍以外營業項目,一經查獲即予移送法辦,在處分上遠較非公司組織者為嚴。現上一設置要點正研議放寬,要求市府向省建設廳反映,予以從寬處理,使業者有一線生機,由違法轉為合法,市府循業者要求 ,正由建設局研議處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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