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人事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為落實便民服務,頃規定各區里幹事除非有某一或某些事務必須外出處理,否則會發生立即而明顯的影響之外,每日上午必須在區公所內辦公,不得外出。另外,如不假外出,並應以曠職論處。如某一區公所有二分之一以上里幹事並非由於以上必須外出處理而上午不在區公所辦公,有關主管並應受連帶之處分。
人事室主任林煜培廿四日上午在市府召開的十一月份市務會議中提出報告,他接到一位民眾陳情表示,在一週內曾連續三天前往區公所,而未找到里幹事,不知政府機關究竟是週休二日還是每週只辦公兩天。
人事室於廿九日上午查勤發現,某一區公所除公、私、病假、休假、出差等外,上午應在區公所辦公之里幹事共為卅人,而其中十三人登記外,十二人未在勤,所占比率高達83.3%,僅有16.7%的人員在區公所辦公。另外的情形是甲區公所應到里幹事四人,而兩人外出,乙區公所應到里幹事十四人,而十人外出,丙區公所應到里幹事十八人,而十人登記外出,以上為情形較嚴重之區公所。但林主任並未指出區公所名稱,他希望自本週開始,除出差、公假、事假、病假、休假者外,每日上午里幹事均應在區公所辦公,以免因上午里幹事外出過多,影響為民服務品質,易遭民間誤解,並請由各區公所確實負起勤惰管理之責任。(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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