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社政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表示,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卅一條規定略以:「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第卅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市府已就該案委託學者研究「強制性家庭教育與輔導教材彙編及訂定執行評估指標」,該研究案報告即將完成,明年度起,市府將培訓種子輔導人員,並加強宣導該項強制性措施。第一波宣導活動將訂於十二月二十七日在逢甲商圈舉行。
老人福利法第卅條及第卅一條規定如下:
第三十條:依法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如涉及刑責,應移送機關偵辦:1.遺棄、2.妨害自由、3.傷害、4.身心虐待、5.留置無身心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一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第三十一條:老人之扶養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人違反前條情節嚴重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前項家庭教育與輔導,如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原處罰之主管機關核准後延期參加,不接受第一項家庭教育與輔導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在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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