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工務類
發佈內容: 有關「棄土證明」是否廢止問題,台中市政府工務局表示:尚待內政部進一步指示辦理,目前仍照原有規定,營造業對於廢土處理應出具證明。
報載內政部長余政憲於日前與台中縣市及彰化縣建築公會理監事舉行座談時表示,政府已決議廢止「棄土證明」,只要求交代土石方流向即可,至於縣市政府人員擔心責任問題,將由營建署與各縣市政府研商。
中部縣市建築公會理監事要求內政部廢止「棄土證明」,主要理由為中部地質為石礫層,興建地下室等挖出之礫石極為珍貴,目前砂石價格節節上升,並無廠商肯於任意棄置,因此要求出具棄土證明已不切實際。
市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表示:政府基於維護環保,管制廢土任意傾棄,最初規定廢土之棄置,先需經過合法棄土場之同意,廢土進入棄土場處理後,並再由棄土場出具證明,其後基於便民原則,予以簡化,不必先經棄土場同意,僅出具證明即可。
有關廢土管制為全國性措施,雖中部地區地質較為特殊,但如何予以廢止,尚待研商之處仍多,內政部業已表示將邀集各縣市政府研商相關作業管理辦法,因此目前仍依照規定,須出具棄土證明。
部分有關人員認為出具「棄土證明」仍屬必要,因為目前一般房舍修建,建築廢土夾雜其他廢棄物仍有任意傾倒情形,如不加以管制後果亦值得憂慮。(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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