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 新聞局
發佈類別: 交通類
發佈內容: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修正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取消公車站牌前不得設置之規定,並將在近期內邀集有關單位共同商討。
交通局公共運輸課表示,所稱之招呼站含計程車共乘站在內,應由市府核准並設立招呼站牌,繪設排班格位,作為計程車臨時停車候客場所,招呼站並設於學校、醫院、車站、大型商場或其他公共場所等週邊道路。
招呼站之設置由各計程車相關公、工會或合作社,檢附計畫圖說、管理自律公約等向市府提出申請,市府亦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設置。
招呼站之申請設置應經交通局邀集相關單位,就道路寬度、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行人通行等事項,進行評估,如相關單位均無異議,自可劃設,如未能達成共識則送交計程車營運輔導審議委員會審議,但如有下列情形則以不設為原則:1.消防栓、交叉路口等影響行車安全。2.寬度在十五公尺以下道路。3.其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不得停車之地點。
擅自設置或毀損計程車招呼站者除公路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並限期回復原狀,償還移除及修復費用與賠償損失,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程車於招呼停車候客時並應守下列規定:
─駕駛人不得離開駕駛座攬客,應依序載客。
─車輛應依核定排班格位順向放候客。
─不得利用車台通訊聚眾,妨害公共秩序。
─應裝設經檢定合格之自動計費器,並按主管機關公告之費率收費。
─不得任意拒載乘客,故意繞道行駛或違規停車上下客,違反以上規定者依各該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市府對於違反以上規定情節重大者,或衡量道路交通需求,得隨時取消或變更,已設之招呼站為配合特殊節慶活動或維護交通秩序,市府得暫停全部或部份招呼站之使用。(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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