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容積率的移轉,台中市政府早在數年前即已開始研辦,委託逢甲大學擬訂之「全市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規劃案」中,以及去年十一月公開展覽之「樹德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部分,均有詳細之規定,目前正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之中。 市府創新之舉是除文物古蹟地區之外,對公共設施用地亦依照全市平均容積率一律規定為二OO%,而容積之移出與接受並按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其公式為容積移轉實際可接受之容積量,為容積移出基地各該地號當年度之公告現值,除以容積接受基地當年度平均公告現值,再乘以容積移出基地面積乘二OO%。 舉例而言,如容積移出基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四萬元,接受基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八萬元,其所接受之容積率則降低為一OO%,如接受基地平均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二萬元,其接受之容積率提高為四OO%,不過容積之接受亦應有限度不得超過其原有基地容積率百分之卅。 容積移轉應先由移出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將土地上之他項權利辦理塗銷,並與接受基地所有權人自行就容積達成協議,提出容積移轉申請並由市府都計、建管、財政、地政等相關單位組成容積移轉審查會予以審查,經審查通過後須完成公共設施用地捐贈,然後發給移轉同意書,接受容積土地所有權人即可增加其建築物之容積。 目前樹德地區細部計畫正循都市計畫程序辦理之中,逢甲大學所提出之「全市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規劃案」,市府亦正在審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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