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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建物未配合拆除 影響市地重劃工程進行

台中市政府辦理第十期市地重劃配合大里溪整治,由於旱溪倡和橋下游右岸工程範圍內有市民紀朝川先生建築物,未能配合拆除影響工程進行,市府希望紀朝川先生能儘速自行拆除,以免強制執行時影響政府與民間情感。   市府工務局水利課表示:倡和橋下游右岸工程範圍內,目前僅餘紀朝川所有東山路一段一四六巷第一、三兩號建築物,關於補償部分,紀朝川一度提起訴願 ,經省訴願委員會裁定撤銷原處分另為處分,市府已將補償費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同意備查,並提存法院,其後並經紀朝川具領,允諾於今年二月廿八日前騰空拆除,其後並經協調延至九月十日辦理。   但紀朝川仍再提出異議,認為查估補償之面積與項目不符,大里溪河道曾予逕為分割後又西移並縮小河道寬度頗多錯失,重劃前都市計畫未按實際地形設計劃定,影響業主權益,建物拆遷後辦理就地整建,請市府有關單位惠予協助領取使用執照,建物查估補償之圖說未明確套繪入地形圖,業主參與重劃,將來土地如何分配均無所悉,以前拆除其所有建物時,部分財物被竊迄未妥善處理,因此以上建物迄今仍未自行拆除。   市府工務局水利課表示:關於紀朝川異議事項,有關查估補償部分,請由業主提出具體事證,由測量公司配合製作圖說複查,並造具補償清冊依規定辦理。關於河道與都計部分如程序瑕疵或錯失,可依法訴訟,俟司法定讞後,各負其責並妥善處理。拆遷後就地整建部分,請業主依規提出申請,市府各單位原則上可協助辦理,惟土地共有部分應先辦妥分割,重劃後地價,目前正辦理查估作業之中。重劃後土地分配,將依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重劃前後地價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土地分配。至於以前拆除建物有財物被竊情形,由水利處第三河川局督促拆除之營造公司迅速協調妥善處理。   水利課表示:紀朝川先生前曾對第十期市地重劃之辦理提出檢舉,其後經高院判決林前市長及有關人員無罪,但紀先生一再陳情訴願、訴訟,關於東山路一段一四六巷一、二號建物之拆除,基於地方和諧,至盼紀先生能及早自行拆除,以免市府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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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10-09
  • 點閱次數: 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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