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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月一日起 全面實施容積率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長楊瑞昌廿日在市府四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中,  就六月一日起全面實施容積率有關問題提出說明,希望民眾注意。  楊局長表示:關於容積率之實施,應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中規定,但考慮細部計畫需透過都市計畫程序辦理,甚多縣市地區可能趕辦不及,因此將由省府修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各使用分區之基準容積,台中市居住密度平均每公頃低於三百人,致住宅區容積率將為一八O%、商業區為二四O%,全面實施容積具有改善都市環境居住品質等多項效益,但短期間內,將使大面積土地地價下跌,不過小面積如一、二戶住宅土地,則不致受到影響。  楊局長指出:在五月卅一日以前,申請建築執照,其建築強度仍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取得建照之有效期限基數為三個月,如興建地下層每層為四個月,地面層每層兩個月,雜項工程三個月,而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在有效期間申報開工可自動延長兩年之規定並不適用,因此起造人可能掌握之時效並非充裕。  六月一日起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公告實施者,均依基準容積核定建築強度。  台中市未實施容積率地區計有四、七六五公頃,目前已完成細部計畫規劃,即將辦理公開展覽,完成法定程序後公告實施,包括舊市區即忠明路、忠明南路之內環地帶、部分市地重劃區、台中工業區、擴大都市計畫西屯地區、文山及春社地區,除原有住⒈⒉⒊⒋、商⒈⒉外,並增設住⒌⒍、商⒊⒋,另增定公共設施容積移轉規定,提供民眾選擇公設用地補償之方式。  市長張溫鷹並指示工務局再提出詳盡之說明,使一般民眾均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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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4-20
  • 點閱次數: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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