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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橋、地下道管理及維護要點 市府將予修正

台中市政府訂定之「台中市陸橋、地下道管理及維護實施要點」,在廿日上午召開之主管會報中決定將予修正。   上一要點第二點規定:「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教育局,所稱管理機關為各區公所、學校」,由於工務局、教育局均非機關,因此主管機關宜改為台中市政府。   「要點」中「管理權責」部分,分為「供學童使用」與「供公眾使用」兩款 ,「供學童使用」部分,原條文規定:「由教育局督促各級學校就近看管並負責連絡環保局打掃…」,「供公眾通行」部分,原條文規定「由各區公所負責巡察 ,如有損壞通知工務局養護課處理」,因此教育局、工務局均宜列為管理機關。   要點中第六點第六款規定:「申請設置廣告於人行陸橋、地下道,由主管機關與警察局、環保局會同審查」,由於教育局並非主管機關亦非廣告物主管單位 ,宜修正為由工務局與警察局、環保局會同審查。   市長張溫鷹並指示關於人行陸橋、地下道之維護管理,應由工務、教育兩單位密切配合各學校、區公所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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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8-10-20
  • 點閱次數: 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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