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決加強拆除違規廣告招牌物,頃由拆除隊成立八人小組,沿街巡視,發現違規廣告、招牌物,即簽發限期改善通知單,在一週內未改善者,即依法執行拆除。 工務局表示,違規廣告、招牌物計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懸掛於路燈、交通號誌、電線桿之廣告、招牌物;第二類為佔用道路、人行步道等之豎立或固定式廣告招牌物,四月份內第一類違規廣告、招牌物已執行拆除計二六二件;第二類已告發限期改善或執行拆除者計四OO件,其中由業者自行改善者計六十二件,執行拆除者九十三件,其餘仍持續執行拆除之中。 工務局頃籲請市民切勿再懸掛或豎立以上廣告、招牌物,以免必須予以拆除而造成損失,如已懸掛或豎立以上違規廣告、招牌物者,希望迅即自行改善或拆遷,工務局並強調廣告招牌物之設置,應依照廣告物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其到達一定標準者,並應申領雜項執照,招牌、廣告之懸掛,以及不得設置廣告物之地區等,辦法中亦均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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