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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執行停止供水供電 市府擬訂作業要點

台中市政府工務局為維護公共安全,兼顧執法之公平性,頃擬訂「特定目的事業停止供水供電及強制作業要點」,並簽請市長於核定後付諸實施。   該項要點主要內容為:對於違反建築法、消防法、商業登記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各目的事業主管之法令,經勒令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在案者,將定期邀集相關單位會勘評定分數,依評分高低,認定其影響公共安全之程度,簽請市長核定移送建築主管機關,排定日程執行停止供水供電及拆除其廣告物,執行完畢後由建築主管機關及建設、消防、警察等單位追蹤列管。   曾經處分停供水、電之場所,仍以更換負責人方式繼續營業,則列為強制執行拆除之對象,亦按評分高低排定執行順序。   關於停供水電或強制執行拆除之評分表業已擬定,建設局占二O%、工務局占三五%、消防局占二O%、警察局占一八%、環保局占七%,不過停供水電及強制執行拆除,以上各單位評分之比例雖然相同,但明細項目不同。   主辦單位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表示:依照建築法第九十條及九十一條:建築物妨礙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均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及其構造與設備之安全,為求執法公平特訂定以上辦法採評分制度,就影響程度較高儘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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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公共建設
  • 發布日期: 1999-07-09
  • 點閱次數: 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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