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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物申請使用執照 不必檢附聯合挖路完工證明

台中市政府於十一月一日起對新增建築物申請使用執照不必檢附聯合挖路完工證明書(或稱管線工程完工證明書),有關申請手續,工務局頃作詳細說明。   主辦單位養護課表示:新增建築物申領使用執照,可由業主或委託人檢附管線單位繳費收據,電信部分不須繳費收據,檢附電信管線預埋初審證明即可,一併送交設於該課內之挖路聯合服務中心,由電力、電信、自來水及瓦斯等單位代表聯合審查。   養護課彙整各管線單位申挖案件,核發申請人建築物使用執照申請書後,即可持往建築管理課申領使用執照,養護課亦同時進行派工業務。   採取上一改進措施,關於使用執照之申請計可節省二至四週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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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11-21
  • 點閱次數: 2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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