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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道、陸橋綠美化 開放民間認養

台中市政府為結合民間組織力量,擴大運用社會資源,共同參與市政建設美化市容並提升市民生活空間品質,頃訂定「人行地下道及陸橋綠美化民間認養維護管理要點」,主辦單位工務局養護課並簽請市長核示於十二月一日起公告實施 。   上一要點中規定,台中市各級學校、民間企業及社團、熱心地方公益及善心人士均為受理認養之對象,認養期限以兩年為一期。   認養範圍:人行陸橋:包括結構本體(含兩側階梯)及基地週邊直徑十公尺內之公共設施人行地下道:包括結構本體(含出入口階梯)、出入口綠帶區及相關排水設施。   認養維護管理職責,作如左九點規定:   ─申請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含綠美化及廣告物設施)及圖說,向市府辦理登記,經審核通過後簽訂委託契約辦理。   ─認養基地內不得施設妨礙通行或危及結構之構造。   ─在認養期間內,認養者對基地內清潔、維護、修繕、管理,應負完全責任 ,並負擔所需費用。   ─認養者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並接受市府督導,工作人員安全自行負責。   ─原有公共設施由於人為因素遭受損壞應負責依原規格修復,如違反認養規定經市府糾正而未改善因而造成他人損失或傷害,而涉及國家賠償案件,認養者應負一切賠償責任,但遇天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之重大災害發生,得報請市府專案處理。   ─認養期間基於市容美觀等正當理由,擬加強或改變現狀,應提出具體計畫(含結構本體安全鑑定)於報准後方可辦理,費用由認養者全額負擔。   ─認養者如涉及廣告性事務,需繳交保證金(地下道五萬元,陸橋十萬元) 。   ─認養者提送計畫書內之廣告物施設部分應依廣告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且不得任意更改或轉租他人使用。   ─認養期滿或違反規定經市府撤銷委託契約時,認養者應將基地恢復原狀,否則由市府動用保證金逕行拆除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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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8-11-26
  • 點閱次數: 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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