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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開闢地下室之排水 依水利法規定申請

台中市政府為防止超抽地下水,頃公告自即日起對開闢地下室之排水行為,應依照水利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申請核准。   市府已訂定「台中市地下水管制建築工程施工鑿井排水作業要點」,建管單位在核發建造執照時,應附註「建築施工如需鑿井排水應檢附施工鑿井計畫書」等文件,考量工程需要及排水規模,計算其排出水量及抽汲馬力,並委由合格鑿井業者檢附排水量及馬力計算表與詳細工程計算書,併同開工施工作業計畫書提出申請,由建管課受理後,加會水利課審查登錄,竣工後原鑿井管應予填塞,井管頂部予以封閉,其申領使用執照時,亦由建管課加會水利課審查登錄列管。   台中市為實施地下水管制地區,所有申請開鑿水井使用地下水案件,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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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09-08
  • 點閱次數: 1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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