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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二日至廿二日止 受理災戶申購國宅

台中市共有一、七五二戶國民住宅,根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後推動委員會指示,決自十二日起至廿二日止,受理住屋全、半倒之受災戶申購。   市府主辦單位國宅局長謝峰雄表示,十二日起辦理之受災戶申購國宅,不受戶籍所在地之限制,外縣市受災戶亦可申購,不過應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政府審查申購資格,認為合格後,再送台中市政府辦理出售。關於國宅之出售,將先辦理申請者之購買國宅順序籤(含在本市及外縣市申請者),然後依序選屋、簽約及交屋進住。   申購方式為填寫申請書表(含切結書),並檢具申請人及配偶之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政府機關核發之住屋全、半倒證明文件及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三個月內之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受災戶申購國民住宅必須在以上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核配國民住宅後,不得再申領政府租金補助。   國民住宅貸款扣除自備款十萬元以外之餘額,均得辦理貸款,除國宅基金提供每戶最高二二O萬元 ,年息為五.O七五%外,其餘銀行貸款部分,利率為年息八.O七五%,貸款期限最長為卅年。   央行震災重建專案融資貸款,每戶最高為三五O萬元,一五O萬元以下免息,一五O萬元至三五O萬元,固定年利率為三%,超過三五O萬元部分,銀行規定辦理一般貸款,期限最長為廿年。   申請人不辦理以上貸款者,應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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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10-11
  • 點閱次數: 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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