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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帳篷無受災戶居住 請於十五日前撤離

台中市遍佈於公園及園道,因「九二一」震災受災戶所搭建之帳篷,市府工務局頃公告要求受災戶於十五日前自行撤離,逾期對無人使用之帳篷決強制拆除,確係無家可歸之受災戶,請前往災民收容中心予以收容。   主辦單位公用課表示:「九二一」震災發生後迄今餘震已漸趨緩和,甚多民眾業已返家,或寄居親友之家,但由於心存恐懼,仍在公園、園道中保留帳篷,作為必要時之棲身避難場所,但對公園、園道造成相當程度之破壞,影響都市景觀及一般民眾心理。   工務局頃公告要求受災戶於十五日(本週五)前自行撤離,逾期無人使用之帳篷,決強制予以拆除 ,確係無家可歸之受災戶請移往設於工學路台中高工或北屯東山路一段六一五經補庫之兩處收容中心予以收容。   受災戶前往收容中心時最好能請由里鄰長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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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10-12
  • 點閱次數: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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