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園道綠地公園公共藝術品設置管理要點」,頃經市府予以修正,主要內容如左: ─所稱公共藝術品係指設於台中市園道、綠地及公園之繪畫、工藝、書法、雕塑、攝影及其他利用適當媒材完成之藝術創作。 ─申請設置公共藝術品應檢送詳細計畫,包括設置地點、作品內容、設計圖、模型及管理維護執行計畫,向市府提出申請,以上藝術品如係他人享有著作權者,應附其著作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公共藝術品之設置,經市府業務單位受理初審後,提請台中市公共藝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市長核定後辦理。 ─申請之藝術品及管理維護計畫,經市府核定後,由申請人自費施作,並得於該作品處標明其名稱等以彰顯之,其規格長、寬不得超過五十公分,惟該藝術品應捐贈歸市府所有。 ─對藝術品設置管理維護有卓著貢獻之私人或團體,市府得予以頒獎表揚。 ─園道、綠地除設立公共藝術品及市府核准之街道家具、路燈、交通標誌、號誌及其他必要設施外,不得設立其他構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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