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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時住宅廿三日起 受理災戶申請借住

台中市在前戰基處舊址興建之臨時住宅,共剩餘五十戶,市府於廿三日起至廿七日止,在國宅局企畫課受理九二一震災受災戶申請借住,並定廿九日下午二時卅分在市府中山廳抽籤。   主辦單位國宅局表示:凡本市或外縣市受災戶(以設籍為準),其座落於本市或外縣市之自有住宅 ,經專業技師小組鑑定為全倒或半倒,不堪使用,並領有證明文件者,均可提出申請(不含承租戶),但分配上有優先順序之規定。   優先順序中有關人口數部分,倘有實際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並取得當地里長證明者,均可以其實際居住人口提出申請,申請人口數僅一人或二人者,得自行覓致其他符合申請資格之受災戶一人以上共同申請,如未能覓得共同使用人,得由主辦單位基於充分利用之原則,視實際情況,代為分配,其他申請人共同使用。   抽籤分配優先順序如左:   第一優先:本市受災戶其受損房屋座落於本市,1、人口數三人以上者,2、人口數二人以下者。   第二優先:本市受災戶其受損房屋座落於外縣市者,1、人口數三人以上者,2、人口數二人以下者。   第三優先:外縣市受災戶其受損房屋座落於本市或外縣市者,1、人口數三人以上者,2、人口數二人以下者。   第四優先:以上第一至第三優先順序分配後,倘有餘額,開放供因震災後受損住宅正在修繕中之本市籍民眾申請,人口數優先順序仍依照以上規定,但應提出里長或營造廠出具之修繕證明。   受災戶申請借住臨時住宅使用期限為一年,但第四優先之修繕戶借住期限為三個月,申請借住臨時住宅應具備之文件如下:1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2房屋所有權狀影印本、建物登記謄本影印本、房屋稅證明影印本或房屋稅繳納憑證影印本一份(擇一即可),3房屋全倒或半倒證明一份,4直系親屬確實共同生活之當地里長證明一份,5臨時住宅申請表一份。   廿七日週六,適逢週休二日,國宅局決定全日加班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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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區里行政
  • 發布日期: 1999-11-23
  • 點閱次數: 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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