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一、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 新訂與過去有若干不同

交通部核定觀光局所訂定之「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頃到達台中市政府,主辦單位建設局觀光課表示,新訂之要點中有若干規定與過去並不相同,希望有關業者特別加以注意。   觀光課表示:交通部觀光局新頒之要點在名稱上與以前台灣省政府之要點完全相同,均分別稱為「台灣省都市計畫住宅區旅館設置要點」,其不同之內容,特別以「新」、「舊」分辨,並說明如左:   ─新要點中對於住宅區設置旅館分為「新設旅館」與「既有旅館」兩種,所稱「新設旅館」係指以新建造之建築物申請設置旅館或以從未作為旅館使用之既有建築物申請設置旅館,所稱既有旅館係指在新要點訂頒前建築物已實際作為旅館使用者。   ─新設旅館客房應在廿間以上,非整幢建築物使用者應得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同意,在省轄市申請設置須面臨已開闢之十公尺以上寬度道路,應面臨寬度八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道路,基地跨越商業區或旅館區者得合併使用。   ─既有旅館客房應在六間以上,非整棟使用者應單獨設置出入口,並須面臨寬度在八公尺已開闢之道路,既有旅館依照舊要點規定,適用期間至八十八年底為止,依照新要點,在八十九年六月底以前,仍可依舊要點提出申請。   ─申請在住宅區設置旅館經縣市政府核准者,應在一年內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   觀光課表示:新要點規定住宅區亦可申請設置「觀光旅館」及「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須整棟建築物作為旅館使用,省轄應面臨寬度十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道路,其他地區應面臨寬度十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道路。   國際觀光旅館應面臨寬度十五公尺以上已開闢之道路,並符合國際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

聯絡人:無

聯絡電話:無

  • 市府分類: 土地建築
  • 發布日期: 1999-12-01
  • 點閱次數: 1572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