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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抵繳其積欠未繳清之欠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按稅捐稽徵法第29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應退之稅捐時,稅捐稽徵機關將就其未繳清之欠稅,先行辦理抵繳,並按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之順序抵繳,且於抵扣後寄發抵繳證明書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近期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其為何未收到辦理牌照稅免稅後應退之退稅款?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會先查明該納稅義務人是否仍有積欠稅款,若有欠稅款尚未繳清,則應先抵繳該積欠稅款並通知納稅義務人,抵繳後如尚有應退稅款,始可退還納稅義務人。故前述個案經查明後,因該納稅義務人尚有欠繳其他稅目應納稅款,依前揭規定,係因抵繳該欠稅,惟仍不足抵繳欠稅款,致無餘款可退還。

  

  稅務局籲請納稅義務人當收到稅捐繳款書時,應儘速繳納,以避免發生積欠稅捐之情形,除可避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外,亦可免除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如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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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0-10-04
  • 點閱次數: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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