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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說明臺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收費一事

 


 

  有關議員關心臺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收費一事,臺中市政府財政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7年1月2日台財庫字第09603518320號函示,如無其他法規之限制規定,各機關學校建築物之地下室或平面場地所附設之停車空間,如有開放所屬員工停車者,對於停放車輛之員工,除已向其收取租金者外,應依法徵收規費,並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收費基準。

 

  原臺中市政府於98年訂定「臺中市各機關學校附設停車空間提供員工停放汽車收費標準」,統一規定各機關每月使用規費200元,各學校每學期規費600元;而原臺中縣政府並無訂定收費,鑒於縣市合併收費情形不一,有違規費徵收之公平性,所以依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財政及財產處理統籌分組會議決議,於合併後先行廢止原臺中市收費標準,並俟合併後再召集各有關機關研議辦理。

 

  又目前除交通局對於新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實施收費外(收費標準為汽車每月收費600元,機車每月收費200元),市府考量員工公平一致性及落實規費法使用者付費原則,由財政局於3月18日邀集各機關開會決議,訂定汽車每輛每月收費上、下限為600—100元(機車不收費),由各機關學校考量收費成本、城鄉差距、停車空間、交通流量等因素於該收費上、下限內個別訂定收費基準。本停車收費案為依規費法規定及考量公平原則對市府員工停車收費,並未包括洽公民眾。且停車費收入擬由各機關採「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由各機關學校自行運用於維修、充實設備等資本支出,又本會議決議案市府財政局尚簽陳一層核判中,政策尚未定案。(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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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宣導活動,一般行政,政令政策
  • 發布日期: 2011-03-31
  • 點閱次數: 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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