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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 市府配合保育鰻魚苗資源政策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規定除花蓮縣與臺東縣外,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3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違反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今(16)日表示,將配合中央保育鰻魚資源政策。

市府農業局表示,每年入冬時期部分漁民會於大甲區松柏漁港附近的建興里;大安區的龜殼里、五甲漁港、北汕漁港、塭寮漁港附近;清水區的大甲溪出海口附近,從事捕撈鰻魚苗漁業,應依照「海堤管理辦法」向市府水利局提出申請海堤外80公尺整地;另市府配合漁業署政策於102年5月21日公告「本市外埔區、大甲區及大安區溫寮溪河段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採捕鰻魚範圍及相關規定事項」,以保護成鰻溯河產卵不受干擾。

捕撈鰻魚苗及資源保育相關規定已經陸續公告,農業局呼籲漁民為鰻魚資源利用永續發展,應配合遵守規定,避免觸法。(9/16*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劉先生

聯絡電話:04-26581940轉分機302

  • 市府分類: 農業發展
  • 發布日期: 2013-09-16
  • 點閱次數: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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