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熱門公告 > 市政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濫用消防救護車送醫者將收取費用

濫用消防救護車送醫者將收取費用
濫用消防救護車送醫者將收取費用
臺中市自102年12月1日起至103年5月31日試辦「臺中市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並於1月14日作部分修正,為避免民眾濫用救護車,將針對非危急個案指定送醫單程超過12公里,且到院後卻非至急診掛號就醫個案,市府消防局將依規按次計資,寄發繳款單收取費用(如附表)。

消防局指出,危急個案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非危急個案未指定送醫者,由救護人員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若非危急個案指定送醫,救護人員將提供就近送醫說明,若傷病患或家屬仍堅持指定送醫,救護人員將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但消防局提醒,非危急個案指定送醫單程超過12公里,到院後非至急診掛號就醫者,消防局將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及「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所定基本應收費項目按次計資,寄發繳款單收取費用。

如果是孕婦待產,未指定送醫者由救護人員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而指定送往產檢醫療機構者,救護人員將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消防局表示,「臺中市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將於試辦期滿後,檢討執行成效。
(1/16*14)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柳先生

聯絡電話:04-24752119分機112

檔案下載(或附件)

  • 市府分類: 警政消防
  • 發布日期: 2014-01-16
  • 點閱次數: 172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