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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即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全面換發新寺廟登記證

臺中市政府為配合內政部「辦理寺廟登記須知」修訂,自103年1月1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辦理換發新寺廟登記證作業,寺廟負責人可持舊寺廟登記表、證及相關文件至所在地區公所辦理換證事宜,若未於期間內辦理換證,舊寺廟登記表證自105年1月1日起無法作為登記有案寺廟之證明文件。

市府民政局指出,寺廟未持有經過臺中市政府備查之信徒或執事組織成員名冊、組織或管理章程,或圖記未符合規格等,須先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及相關規定造報信徒或執事名冊、訂定組織或管理章程及更換圖記送區公所辦理備查,才可以辦理換證。

因考量寺廟使用寺廟登記證之需要,及部分寺廟須耗費相當時間召開會議、造報名冊及章程或辦理失聯信徒除名等情形,市府設定換發作業期間為2年,舊寺廟登記表、證至104年12月31日為止,仍有證明效力。
(1/29*14)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29300

  • 市府分類: 宗教禮俗
  • 發布日期: 2014-01-29
  • 點閱次數: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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