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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期限 市府呼籲未申請業者儘速辦理

日前立法院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延長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時間,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環保、消防、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104年6月2日前提出相關文件向市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經發局表示,已規劃自3月11日起於大甲區公所等8處辦理8場說明會,呼籲未申請業者儘速辦理。

經濟部近年推動未登記工廠輔導,實際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業者卻有限,為使更多未登記工廠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立法院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延長輔導及補辦登記期限,對於97年3月14日前既存的低污染未登記工廠,於104年6月2日前提出相關文件可向市府提出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只要符合消防、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取得臨時工廠登記的工廠於109年6月2日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都市計畫法第79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使用及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等處罰規定,並適用申請外勞及經濟部相關輔導優惠措施,不用擔心被檢舉,可安心經營。

經發局表示,為協助業者儘速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已規劃自3月11日起於大甲區公所等8處辦理8場說明會,相關訊息及申請表格可至經發局網站(www.economic.taichung.gov.tw)查詢及下載。

欲申請廠商,除可直接洽詢經發局工業科(04-22289111分機31232林小姐或31235葉小姐)外,經濟部也成立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協助解說相關文件準備方式,可撥打0800-288-019免付費專線,或04-23505038分機219蕭先生、02-26982989分機6267黃小姐詢問。(2/18*12)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工業科李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31231

  • 市府分類: 經濟發展
  • 發布日期: 2014-02-18
  • 點閱次數: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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