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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修法 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2)日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身心障礙免稅規定,今年有重大的修正,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103年5月30日三讀通過,並由 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701號令公布,將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財政部研擬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身心障礙免稅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者,明定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所有。
(二) 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者,增列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要件,原規定每戶限1輛改為身心障礙者每人限1輛。
(三) 設定免稅上限: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改採限額免稅,以2,400立方公分的稅額(以自用小客車為例,免稅限額為新臺幣11,23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四)施行日期為修正公布日之次年(即104年)1月1日。
如有身心障礙免稅修正規定或其他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7/2*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蕭科長

聯絡電話:04-22585000轉306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4-07-02
  • 點閱次數: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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