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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裁罰倍數修正 依違章情節輕重處以不同倍數罰緩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今(8)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業經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對於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可分別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修法前規定,逾期未完稅及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均依應納稅額分別裁處1倍及2倍之罰鍰,本次修正後,稽徵機關得衡酌個案違章情節輕重,分別裁處1倍以下及2倍以下之罰鍰,將使違章裁罰更為公平及合理。

如有違章裁罰修正規定或其他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7/8*10)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蕭科長

聯絡電話:04-22585000轉450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發布日期: 2014-07-08
  • 點閱次數: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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