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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爭取通過「臺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 嚴懲酒醉駕車

為有效遏止酒醉駕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再次提出「臺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未來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後,針對酒醉駕車者,將罰鍰增為兩倍,最高罰新臺幣9萬元,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同車乘客如未勸阻酒醉駕駛,罰款新臺幣一萬元。

交通局長林良泰今(14)日於市政會議表示,去年此自治條例雖未獲市議會通過,但考量今年1月至3月份全市因酒駕死亡有7人、受傷462人,為了達成酒駕零容忍,交通局再次提出「臺中市酒醉駕車防制自治條例」草案,今天在市政會議通過,將送市議會審議。

條例中規定,酒醉駕車者,裁罰基準金額之二倍,並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才能領回被移置保管之汽車。

而明知汽車駕駛人有酒態、酒容或服用含酒精之飲料,同車乘客應禁止其駕車,並不得搭乘其駕駛之汽車,若違反規定,將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此外,賣酒場所如視聽歌唱業、舞場業、舞廳業、酒家業、酒吧業、特種咖啡茶室業、飲酒店業等,應設置代客叫車告示牌宣導酒後代駕號碼04-22221999等,違者將處新臺幣一萬元罰鍰。
(7/14*14)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周先生

聯絡電話:04-22289111分機60522

  • 市府分類: 交通運輸
  • 發布日期: 2014-07-14
  • 點閱次數: 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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