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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參選人政見被退回修改 選委會:全依法規程序,絕無翻案之事

有市長參選人質疑所送政見遭選委會退回修改,恐違反程序之虞。臺中市選委會代理主任委員曹美良今(12)日指出,所有參選人政見依規須送選委會監察小組初審,再交委員會討論決議。參選人林先生提送資料經委員會充分討論後,認為並非政見,且涉選罷法第55條第3款規定,恐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另也涉及違反選罷法第53條「選舉投票日前10日不得刋登相關調查資料」之規定,所以退回請其修改,所有程序皆依規定執行,並無疑慮。

臺中市選委會代理主任委員曹美良表示,所有候選人在登記時必須繳交政見內容,先由監察小組初審後,再依據選舉委員會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在監察小組委員會中討論候選人政見稿的審查事項;並依據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其他重大應由委員會議絕的事項」,由委員會議決議。

另外,對於該位市長候選人政見,經過充分後討論,當天委員會議已做出三項共識,第一,「根據民調,施政滿意度低」並不是政見,政見應該是要為這個城市、市民做出甚麼目標。

第二,該政見違反選罷法第55條第三款「觸犯其他刑事法律之罪」,例如妨礙名譽,因此依據47條第5項通知候選人來修改。

第三,根據同法第53條規訂,選前10日不得公布民意調查資料,所以此政見一刊登在所有的選舉期間都會存在,所以請候選人做出修正。

曹代理主委強調,審議事項絕對是依照程序且根據法規,絕無翻案之事,而委員會則是由各政黨人士組成,並採共識決,沒有任何人可以主導會議做出決定。(10/12*16)

聯絡人: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聯絡電話:04- 22245080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發布日期: 2014-10-12
  • 點閱次數: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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