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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青超市販售過期食物只退費 臺中市消保官要求松青再加賠償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日前查獲松青超市將過期食品再販售,松青雖提出憑發票退費機制,但臺中市消保官今(16)日已通知業者,除退費之外,要有其他賠償機制,應依消保法規定,負擔3倍損害賠償金,若無法計算損害額,要依食安法規定,負擔最低500元、最高3萬元的損害金額。

松青超市14家門市中有4家將過期食品再販售,但退費只是將消費者買過期食品的錢退還而已,並未就販售過期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的部分給予賠償,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消保官不滿意其所提退费,要求其再研議對消費者權益更有保障的賠償機制。

臺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表示,希望松青除提供消費者除退費以外,要有其他賠償機制,應依消保法規定,負擔3倍損害賠償金,若無法計算損害額,要依食安法規定,負擔最低500元、最高3萬元的損害金額,若業者仍不改善退費賠償機制,消費者都可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主任消保官表示,目前衛生機關公告的正義公司不合格油品,除各通路均配合下架外,以劣油油品製造的食品部分,經消保官逐一溝通,臺中市的食品製造業也都配合提出退費機制。

市府感謝廠商們能認同消費者不應是不合格商品最終買單的人,相關退費訊息,市府均已張貼在「臺中市消費者保護園地」,消費者可以上網查詢,將儘速退費。

消保官也提醒消費者,業者只對瑕疵商品負有法律上的退費責任,消費者也要發揮理性,就消費瑕疵商品部分提出退費或補償要求。消費者如在退費上遇到困難,都可向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連絡人:主任消保官康馨壬04-22289111分機23701;消費諮詢專線:手機、市話直撥「1950」;線上申訴http://www.consume.taichung.gov.tw/default2mp.asp。(10/16*13)

聯絡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聯絡電話:04-22289111

  • 市府分類: 衛生醫療,法律權益
  • 發布日期: 2014-10-16
  • 點閱次數: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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