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局表示,該名個案在102年時向警方報案聲稱殺死自己的小孩,社會局當年接獲通報後,隨即訪查該個案戶內人口,得知個案尚育有一女;因個案無力照顧女兒,在家屬的協助下,小孩出生不久後即由家屬自行委託安置機構,並與機構簽署安置期限至小孩18歲。
社會局進一步指出,當年該事件爆發時,個案的女兒已年滿4歲,在機構安置許久,確認其照顧無虞;安置機構在得知此事後,也向法院聲請變更孩子的監護權,改由機構擔任,孩子並在103年時被機構董事長的女兒收養。此外,社會局也會持續請社工陪同個案進行後續相關司法程序,並適時給予相關協助。(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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