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政府消防局表示,中央原先提供加給的主因是考量六都消防工作繁重且危險,以台中而言,有山、海、屯不同區域特性,另有工業區、市區大樓林立,消防工作難度與繁重度都超過其他縣市,再沒有加給時,消防人員的高困難度、高工作量,與其他縣市形成同酬不同工情形,因此中央過去這2年提供危險職務加給加成,是對消防人員的認同。
行政院核准給予危險職務加給加成,除台北市、新北市加倍給予外,台中市及桃園市最高以7成核發;台中市依內外勤單位所處山、海、屯地理特性及勤務危險繁重程度,訂定四級危險加給加成支給標準,分別為第一級5905元、第二級5061元、第三級3373元、第四級2698元,過去2年,台中市消防同仁平均每月可以領到約6000元,對於自南部來台中工作的同仁而言有一定的補償作用,可減輕交通、租屋負擔,同仁對此都感到欣慰。
經過104、105兩年試辦期,市府在105年底將執行成果報消防署彙整,並建議續辦;消防署也彙整其他試辦直轄市意見,建議行政院繼續發給,並溯自106年1月1日生效。然而在行政院核定前,依規暫時無法執行。
消防局表示,相信中央能體諒直轄市消防人員的辛勞,由於消防署已彙整試辦直轄市成效,並建議繼續辦理,該項政策如經行政院審核續辦,台中市將極力配合辦理,以鼓舞消防同仁工作士氣。(1/4*17)*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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