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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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清潔隊隊員管理辦法第六條「臺中市和平區公所清潔隊隊員甄選要點」規定辦理。 一、資格條件: (1)本所清潔隊現職臨時人員、約聘僱(用)人員、行政助理。(以臺中市政府補助本隊年度自治經費之人員為依據) (2)經醫療院所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體格檢查合格(含x光透視及驗血), 具勞動能力足以勝任所指派工作。
學歷要求: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科系要求:█不拘 駕照要求:█不拘 工作經驗:█需具備職位名稱:本所清潔隊現職臨時人員、約聘僱(用)人員、行政助理 語文能力要求: 1.█不須具外文能力 2.□英語:□精通□良好□普通□稍懂 3.□日語:□精通□良好□普通□稍懂 4.█台語:□精通□良好□普通█稍懂 5.█客語:□精通□良好□普通█稍懂 6.□其他:□精通□良好□普通□稍懂 使用電腦能力: █會:█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網際網路□網頁編輯 □商業軟體□程式設計□其他: □不會使用 |